有書面約定就可以了嗎?——“忠誠協議”所約定內容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現實中,簽訂“忠誠協議”是為了拴住對方的心,是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而大家最關心的莫過于在實踐中簽署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對此類“忠誠協議”究竟持有怎樣的態度?
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馬某于2012年5月登記結婚,2012年10月生有一女李某某?;楹罄钅撑c案外人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2017年1月,李某與馬某簽署《婚內協議》約定因李某與第三者羅某發生不正當關系的過錯行為,現李某表示悔改,如雙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過錯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而離婚的,則婚生女兒李某某由無過錯方直接撫養,有過錯方每月給女兒撫養費3000元,直到女兒大學畢業;過錯方無償放棄雙方名下一切財產;雙方所購水韻天成銀杏苑房屋,銀行貸款由過錯方一方負責償還直至全部還清為止;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貳拾萬元。后李某仍與羅某繼續交往致羅某懷孕并于2017年7月產下一子,致李某與馬某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婚生女由其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馬某同意離婚,但其主張按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另外要求李某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并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給付給案外人羅謀15萬元依法分割。
法院裁判
關于婚內協議的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條文規定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而本案中,李某與馬某訂立的婚內協議,其中關于子女的撫養約定因涉及身份關系,應屬無效。另外關于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實質上是為保證雙方今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所作出的約定,系一份“忠誠協議”。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類似協議,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行力,該約定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綜上,馬某主張按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等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李某在婚姻中的過錯情況等因素,對無過錯的一方即馬某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法官評析
本案系因夫妻一方違反婚內“忠誠協議”所引發的離婚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夫妻雙方所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持有效觀點的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忠誠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夫妻相互忠實是婚姻關系的本質要求?!痘橐龇ā返?條和《民法典》第1043條都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該規定是“忠誠協議”存在的法律依據。夫妻雙方在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和原則的情況下下,在不損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訂立的“忠誠協議”是對上述法律原則的具體化,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相反,也正是由于夫妻簽訂了具體的協議,將《婚姻法》上的法定義務轉化為約定義務,也使得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
二、“忠誠協議”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夫妻雙方簽訂此類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夫妻感情,穩定婚姻基礎,對婚外情等嚴重背離婚姻的不忠行為進行懲罰?!爸艺\協議”反映了婚姻當事人相互履行夫妻忠誠義務的本質要求,既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也與社會公共利益一致,亦與我國的傳統道德觀念相合。三、“忠誠協議”具有合約的性質,是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爸艺\協議”實質上是夫妻之間就忠實義務而達成的一個對婚姻協議的補充協議,簽訂“忠誠協議”的當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對簽訂協議的內容有著明確認識并自愿承擔法律后果。只要雙方在協議簽訂時,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則應當認定該協議有效。
對此,我們并不同意上述觀點。我們認為“忠誠協議”所涉內容應區分情況具體分析。
一、關于“忠誠協議”所涉子女撫養的約定,我們認為該部分約定因涉身份關系而無效。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法原則上不調整身份法上的合同。合同法的本質是財產法,是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即合同法以確認財產流轉為調整對象。在身份關系領域也會產生一些合同,如婚姻關系中的協議、收養合同、監護協議等,但因這些合同在性質上并非財產關系,且已經受到了其他法律的調整,故不受合同法的調整。這一點,無論是在《合同法》還是在《民法典》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逗贤ā返?/span>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薄睹穹ǖ洹返?64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薄睹穹ǖ洹返?64條第2款雖然規定了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人身關系的協議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性質參照合同編的有關規定,但參照的范圍也僅是指財產性的協議。撫養關系具有特定的身份性及倫理性特征,不能為財產法所調整。第二,撫養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能通過協議排除。撫養權是一項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既是一種人身權利,又是一種義務。離婚只能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并不能消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與責任,更不能通過協議約定來排除?!痘橐龇ā返?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薄睹穹ǖ洹返?084條第2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备改鸽x婚后,確定子女撫養權只是為了解決子女與離婚父母哪一方生活的問題,夫妻雙方仍都有對子女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也即是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無條件的,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不管離婚后孩子歸哪一方撫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沒有任何改變。不管父母哪一方作出了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都有權替孩子維權。第三,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應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前提,而不能“附條件”約定?!睹穹ǖ洹返?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睆纳鲜鲆幎梢钥闯?,我國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來確定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其中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離婚時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對已滿兩周歲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如父母對撫養權協商一致,不管歸哪一方撫養,法院一般都不會干涉。但如果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的確定,以尊重其真實意愿為前提?!爸艺\協議”對子女撫養權的確定以“夫妻雙方是否忠誠”為條件,既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亦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二、關于“忠誠協議”所涉財產分割及補償協議部分的約定,我們認為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財產協議,但此類協議也只能由當事人雙方本著誠信原則自愿履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忠誠協議”是身份協議,不受合同法調整。盡管“忠誠協議”的大部分內容涉及財產處分,但此類協議以夫妻雙方特定的婚姻關系和身份關系為前提,其本質上是身份協議。誠如上文所述,合同法是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涉及身份關系的合同原則上不受合同法所調整。“忠誠協議”以身份為前提,因此無法納入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合同法》第2條第2款及《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的規定都排除了婚姻、監護、收養等具有人身關系屬性協議的適用。第二,《婚姻法》第4條及《民法典》第1043條關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都屬于倡導性、宣誓性的條款,并非效力性的強制性條款,本身不具有可訴性。上述規定是將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的法律化,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告知國家倡導什么樣的婚姻家庭關系,體現了立法的精神。但忠實義務本質上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一種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財產或物質交換而訂立的協議,是將道德義務以合同的形式予以設定,不能認定為是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痘橐龇ㄋ痉ń忉專ㄒ唬返谌龡l明確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钡谌?,法律介入“忠誠協議”所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極大?!爸艺\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如自愿履行當然極好,但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以法律之名去予以強制性調整,則夸大了道德在法律領域的滲透力,其產生的結果是以法律去束縛感情,有悖于婚姻法的精神,也無益于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賦予此類協議以法律約束力,可能產生以下負面后果:(一)鼓勵適婚的當事人在婚前或夫妻雙方在婚內簽訂一個要求對方給予保證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的成本,也會使破壞雙方的信任,使原本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引發更多的矛盾。畢竟附加財產條件的感情很難維持長期的穩定。(二)鼓勵婚姻關系中無過錯一方強迫對方簽訂此類協議。夫妻雙方在簽訂“忠誠協議”時,既可能是出于“完全自愿”,也可能是“迫于壓力”。單單從“忠誠協議”本身的書面來看,可能看不出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但如果賦予此類協議以法律約束力,則可能導致無過錯一方糾結親友采取諸如限制人身自由、毆打、侮辱等行為強迫對方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此類協議,這不僅無益于雙方婚姻關系的修復和家庭的穩定,還會侵犯有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三)鼓勵婚姻一方當事人去侵犯別人隱私。如法院受理此類糾紛,婚姻關系無過錯一方,不僅要證明協議內容是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自己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還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其可能產生的結果便是當事人為了舉證而采取諸如跟蹤、竊聽、捉奸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其負面效果無法估量。綜上,我們認為“忠誠協議”所涉子女的撫養的約定,因涉身份關系而無效;“忠誠協議”所涉財產分割及補償協議部分的約定,可由當事人自愿履行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文章來源:江蘇法院網
作者 : 吳然、張春云,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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