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賀喜原系米樂美公司員工。2009年7月2日,賀喜通過公司內網,用中英文向公司員工約50人發送了標題為《公司是如何地黑我們這些員工的,讓大家了解一下》的電子郵件。在該郵件中,賀喜共陳述了四方面內容:第一,米樂美公司每周六上半天班未付加班費,違反了勞動法;第二,公司當時在廣州時與其談好,試用期內包吃包住每月給3500元的工資,但實際并未包吃包住,也未繳納社保;第三,其于2006年9月1日進公司,但直至2007年5月8日,公司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還讓其補交在廣州領取工資的個人所得稅;第四,公司老板把瑞華雙語學校賣給了政府。在該電子郵件中,賀喜使用了“盡干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坑我們”、“蠢東西”、“忽悠”、“騙子”、“公司資金出入可能不對”、“小人”等措詞。米樂美公司認為,賀喜通過電子郵件散布虛假消息,已對公司名譽造成實際損害和惡劣影響,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裁判】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公司內網上向公司員工發送的電子郵件,發送對象系公司員工,該電子郵件的內容主要反映了公司在遵守勞動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屬公司的內部管理事宜。該電子郵件的某些措詞雖然使用不當,但能夠獲取該電子郵件的僅限于公司員工,公司外部其他人并不能知曉,因此該電子郵件未能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故不能認定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關于精神撫慰金,法人自身不存在精神痛苦,因此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亦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米樂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米樂美公司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公司員工對于上訴人的評價也同屬社會評價,故已構成法人名譽侵權事實。
蘇州中院于2010年3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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